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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方法

   日期:2020-02-11     来源:www.51serive.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762    评论:0    
核心提示:第  一章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绿色进步样板城市建设,依据

第  一章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推进绿色进步样板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质,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 本方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平时的生活中或者在为平时的生活供应服务的流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医 疗废物、建筑垃圾、餐厨垃圾等废弃物的处置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行。
第四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全民参与、共治共享的原则。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步规划,打造相应的资金加入和保障机制,协调解决重大事情,促进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处置的产业化进步,提升生活垃圾借助率和无害化处置率。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的职员配置和资金加入,落实市人民政府下达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的平时的管理工作,教导、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六条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准则和管理目的,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教导、监督和考核。
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园区城市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辖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推行状况,依法查处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行为;区市政公用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具体落实本辖区生活垃圾的分类采集、运输等工作。
进步改革、财政、规划和建设、环保、房地产、商务、教育、交通、园林、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本方法的规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采取多种方法向公众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打造生活垃圾分类示范教育基地,拓展垃圾分类采集专业常识和技术培训,组织、协调、教导有关部门和单位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工作。
本市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大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公益宣传,适时普及生活垃圾分类常识,提高公众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涵盖生产、流通、花费等范围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拟定勉励措施,落实生活垃圾处置税收打折政策,引导、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工作。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勉励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供应资金、产品、服务、可兑换积分奖励等方法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法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收购借助、无害化处置工作,推进企业和社会组织拓展生活垃圾分类服务。
第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功效,拟定勉励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采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收购借助等范围设施的建设和运营。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革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升生活垃圾再借助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鼓励农贸市场、超市、社区、家庭借助新技术、新设施对果皮菜叶等厨余垃圾采取粉碎、生化等方法进行就地处置。鼓励厨余垃圾资源化深加工成符合国家准则的有机肥。鼓励单位和个人采用再借助商品、再生商品以及其他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商品。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进步改革、规划和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
第十二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应当依据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建设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转运、处置设施,并对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逐步进行改造,使其符合生活垃圾分类需要。
第十三条 市规划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指标。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根据准则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出货采用,建设成本纳入建设工程总资金投入。
第十四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拟定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容器(站点)的设置规范及分类准则,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改建生活垃圾采集、转运、处置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确需拆除、迁移、改建或者改变其用途的,应当经区主管部门核准,并根据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供应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三章分类准则与分类投放
第十六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收购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具体根据以下准则分类:
(一)可收购物,是指废弃的纸张、塑料、金属、纺织物,电器电子商品,玻璃,包装物等适宜收购和资源借助的物质;
(二)厨余垃圾,是指废弃的剩菜、剩饭、瓜果皮核、腐肉、骨头、蛋壳、畜禽商品内脏等在平时的生活中产生的易腐性垃圾;
(三)有害垃圾,是指废弃的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温度计,血压计,药 品、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杀虫剂、消 毒剂、胶片、相纸以及农 药包装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风险的生活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收购物以外的生活垃圾。
市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生活垃圾管理实质,提出生活垃圾分类准则调整策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推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规定的地点和分类准则投放生活垃圾, 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混投生活垃圾;
(二)厨余垃圾沥干水分后投放至专用采集容器;
(三)有害垃圾应当单独投放至有害垃圾采集容器或者交给符合规定的有害垃圾运输、处置企业;
(四)体积大、需要拆分再处置的废弃家具、电器电子商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收购服务单位上门采集,或者单独投放至指定的废弃物投放点。
第十八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规范。
实行物业管理的地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物业服务合同对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地区,管理责任人根据下列规定确定:
(一)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自行管理的办公或者生产经营场合,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宾馆、商场、商铺、集贸市场等经营场合,营运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文化体育场合、公园、旅游景(区)点等公共场合,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根据前款规定不可以确定责任人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人民政府授权的社区确定管理责任人。
第十九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建设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准则》和本市生活垃圾分类采集容设置规范的需要配置采集容器,并维持采集容器完好和整洁,出现破损、脏污、数目不足的状况,准时维修、清洗、补充;
(二)打造生活垃圾分类平时的管理规范,并公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时间、地点;
(三)对分类投放工作进行教导、宣传,对不符合分类投放需要的行为予以劝告、制止;
(四)打造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型、数目、运输单位等状况,每季度将统计数据报送区主管部门;
(五)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采集、运输。
第二十条 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准则的,应当需要投放人根据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投放人不重新分拣的,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报告市、区主管部门。
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发现出货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准则的,应当准时告知有关责任人,需要其根据规定重新分拣;责任人不重新分拣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应当报告市、区主管部门。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公共场合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以及国有企业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准则的,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
第四章分类采集、运输和处置
第二十一条 从事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获得生活垃圾采集、运输、处置经营许可。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采集、运输和处置,禁止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采集、运输和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准则采集、运输,并交由经核准的有害垃圾处置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可收购物交由符合规定的收购处置服务单位进行借助处置。
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根据市、区主管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需要,运输至符合规定的处置场合,进行无害化处置和资源化借助。
第二十三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采集、运输生活垃圾,并配备符合需要的采集、运输设施及作业职员,采集、运输设施有明显的垃圾分类标识;
(二)生活垃圾采集、运输汽车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按时分类采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场合不得混装混运、随意倾倒、丢弃、遗撒、堆放;
(三)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当密闭存放、准时转运,存放时间最长不超越24小时;
(四)清理作业场地,维持生活垃圾采集设施和周围环境干干净净;
(五)拟定生活垃圾分类运输应对预案,打造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出处、类型、数目、去向等,每月将统计数据报送区主管部门;
(六)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处置设施应当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运行和管理,做好场(厂)区道路、厂房和垃圾处置设施设施及其辅助设施设施的按期保养和维护,确保设施、设施正常运行;
(三)拟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应对预案,打造管理台账,计量每天处置的生活垃圾,每月将统计数据报送区主管部门;
(四)根据规定处置生活垃圾处置流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等,按期进行水、气、噪声、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测试结果;
(五)国家、省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进步,加快培育大型龙头企业,推进再生资源规范化、专业化、干净化处置和高值化借助。鼓励收购借助企业将再生资源送钢铁、有色、造纸、塑料加工等企业达成安全、环保借助。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区主管部门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推行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以及处置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充分发挥网格员、街道长、楼院长和文明督导员的用途,拓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导,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状况进行督导,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报告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方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处置步骤和时限,依法处置举报和投诉。
第二十九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打造和健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综合考核规范,并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精神文明等有关创建活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推行状况纳入评选准则。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方法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采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第五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方法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 一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方法第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的员工违反本方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 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市所辖县人民政府城镇规划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参照本方法实行。
第三十七条 本方法自2018年6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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