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2015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和日本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推行反倾销措施,推行期限自2015年12月1日起5年。
2016年12月30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黑龙江中盟龙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宏旭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苏斯尔邦石化有限公司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主张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对中国出口倾销幅度加强,超越终裁确定的反倾销税税率,需要对其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的资格、申请调查商品的出口价钱和正常价值等状况进行了审查。
2017年2月28日,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本次复审调查范围是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正常价值、出口价钱和倾销幅度。复审调查的被调查商品与原反倾销措施的被调查商品相同,即甲基丙烯酸甲酯。该商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161400。该税则号项下甲基丙烯酸甲酯以外的其他商品不在本次调查商品范围之内。
依据此次反倾销期中复审调查结果,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修改有关反倾销税的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和商务部《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现将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一、复审裁定
经调查,商务部裁定,在本次复审调查期内,被调查商品存在倾销。
二、征收反倾销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18年2月28日起,将原产于新加坡、泰国以及日本三菱丽阳株式会社、日本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和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的进口甲基丙烯酸甲酯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
新加坡的公司:
1.璐彩特国际(新加坡)有限公司10.7%
(luciteinternationalsingaporepte.ltd.)
2.sumitomochemicalsingaporepteltd30.6%
3.其他新加坡公司(allothers)30.6%
泰国的公司:
1.泰国mma单体制造推销公司32.6%
(thaimmaco.,ltd.)
2.ptt旭化成化学有限公司32.6%
(pttasahichemicalcompanylimited)
3.其他泰国公司(allothers)32.6%
日本的公司:
1.三菱丽阳株式会社34.8%
(mitsubishirayonco.,ltd.)
2.旭化成化学株式会社34.8%
(asahikaseichemicalscorporation)
3.日本住友化学株式会社34.8%
(sumitomochemicalcompany,limited)
日本其他公司适用税率根据商务部2015年第60号公告实行。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办法
自2018年2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进口被调查商品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钱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完税价钱×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钱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钱从价计征。
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本公告自2018年2月28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