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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下栽了!废品站竟然藏了50多辆车……

   日期:2020-03-19     来源:www.51second.com    作者:二手网    浏览:668    评论:0    
核心提示:最近,潮阳公安机关通过物联网技术,经过缜密侦查,海门派出所、分局打盗抢专业队、物联网专班联手行动,在海门镇捣毁1个销赃摩

最近,潮阳公安机关通过物联网技术,经过缜密侦查,海门派出所、分局打盗抢专业队、物联网专班联手行动,在海门镇捣毁1个销赃摩托车窝点,抓获销赃嫌疑人1名,缴获赃摩托车及来历不明摩托车一大批。
  办案民警依据前期物联网技术排查,发现一个坐落于海门镇迎宾路东门居委上党埔某废品求购站,本月6日中午12时许,办案民警突袭该窝点,现场抓获涉嫌求购赃车嫌疑人潘某文,现场查获被盗赃车2辆,其他来历不明摩托车51辆。
  经审讯,潘某文交代其于2019年11月底开始以底价求购废旧摩托车,从中牟利。其中,今年2月25日、27日两次向同一男子以每辆约200元的价钱求购两辆被盗女庄电动摩托车的犯 罪事实。
  现在潘某文已被依法办理刑事拘留,案件仍在进一步审讯扩线中。
  求购赃物治安处罚准则
  《治安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求购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紧急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求购赃物罪构成要件
  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窝藏、转移、求购、代为推销赃物的行为,窝藏赃物,是指隐藏、保管等使司法机关不可以或难以发现赃物的行为。转移赃物,是指改变赃物的存放地的行为,转移赃物应达到足以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的程度,在同一房屋内将赃物予以转移的,不宜认定为本罪,但将某建筑物内的赃物从一个房间转移到另一房间的,不失为转移赃物。求购赃物,是指收买不特定赃物或者购买很多赃物的行为,对于购买特定的少量赃物自用的,不宜认定为犯 罪。代为推销赃物,是指替本犯有偿出售二手赃物的行为。对于在本犯与购买人之间进行斡旋的,也应认定为代为推销赃物。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犯 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求购或者代为推销。在明知是赃物的状况下,行为人认识到自身窝藏、转移、求购或者代为推销的行为,会发生妨害司法机关追缴赃物与从事刑事侦查、起诉、审判的正常活动秩序的风险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至于怎么样判断行为人是不是“明知是赃物”则是至关要紧的问题。行为人需要事前与本犯没有通谋,假如行为人事前与本犯通谋,就事后窝藏、转移、求购、代为推销赃物达成合意的,则以共同犯 罪论处。
  认定本罪的“明知”,不可以仅凭被告人的口供,应当依据案件的客观事实予以剖析,只须证明被告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犯 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代为推销的,就可以认定。
  “应当知道”是赃物,无论怎么样不属于“明知”是赃物,否则过失与故意就没有不同了:假如将“应当知道”是赃物的情形也认定为赃物犯 罪,则意味着处罚过失赃物犯 罪,但刑法并没有规定过失赃物犯 罪,相反,刑法明文需要行为人“明知”是赃物。然而,为了防止放纵犯 罪,又不宜将明知限定在很窄的范围。这就需要正确理解和认定“明知”。
  明知是赃物,包括明知必定是赃物与明知可能是赃物。明知必定是赃物,是指行为人依据有关事情,判断出自身所窝藏、转移、求购、代为推销的必定是犯 罪所得的赃物,不会是其他性质的财物。明知可能是赃物,是指行为人依据有关事情,认识到可能是犯 罪所得的赃物,但又不可以充分必定其为赃物。因此,行为人对赃物的认识不需要是确定的,只须认识到可能是赃物、可能是赃物即可。基于这一理由,赃物犯 罪也可以是间接故意犯 罪。
  对明知是赃物的认定,可以采取推定的办法,即从行为人已经推行的行为及有关事实中,推断出行为人是不是明知是赃物;假如推定行为人明知是赃物,行为人未作任何辩解,则推定成立。一般来说,应依据行为人窝藏、转移、求购、代为推销物品的时间、地点、数目、价钱、品种、行为人与本犯的关系、知道程度等方面推定行为人是不是明知是赃物。例如,商定在秘密地点出货物品然后推行窝藏等行为的,以明显低于市场的正常价钱求购很多物品的,对方出货的是个人不可能持有的公用设施器材或其他零部件而又没有单位证明的,行为人明知对方是财产犯 罪人、经济犯 罪人而接受其物品并推行窝藏等行为的,知道是禁止经营的物品而求购的,都可以推定行为人
  “明知”是赃物。当然,推定不是主观臆断,不可以取代调查研究,推定也要以事实为依据,而且对于推定结论应允许行为人提出辩解。
  以上内容就是有关回答,假如求购了赃物的那样一般状况下是处罚的500到1000的罚款的,假如程度很紧急的那样还有拘留5到10天的处罚,对于这些赃物在发现后应该准时的进行上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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