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日前印发《肇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肇庆市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的通知》(肇府规〔2020〕5号),决定废止《肇庆市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本通知自印发之日实行。为便捷理解实行,现就有关状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必要性
《肇庆市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于2014年8月19日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并于2014年9月1日推行。《肇庆市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第十三条“从事再生资源收购经营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到辖区内县(市、区)级商务主管部门确觉得符合站点设置需要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内容涉证明事情规定,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情清理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8〕29号)精神,予以清理,并于2018年12月在市政府和商务局门户网站、公众号公布取消出具“再生资源收购站点设置确认函”证明事情的公告。
2019年12月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二〇一九年第1号),该《决定》对10部规章进行修改,其中对《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商务部、进步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六、七、八、二十和二十一条款作出修改或删除。由于《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修改篇幅较大,涉及条款内容较多,《肇庆市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有关条款与之相违背,故不再适用。
鉴于上述起因,我市决定对《肇庆市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予以废止。
二、关于废止有关文件后有关管理活动执法依据
废止《肇庆市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肇府函〔2014〕268号)后,我市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活动根据《再生资源收购管理方法》《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