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属2008年以前建造的。
2008年以前建造、翻建、扩建的房屋有完整的土地采用权。第一有完整的土地采用权及完整的土地采用权证书,或者相应的职能职权部门为您确定的房屋采用权,或乡镇企业一次性买断的集体建设用地采用权,或者通过招拍挂获得的国有工业用地采用权,并且建筑是在2008年之前首 次建造或改扩建。
2、招商引资,经具有建筑合法性审批权的政府或职能部门同意兴建。
早期大量地方都进行了招商引资,但是招商引资要分不一样的部门机关。譬如有的是村委会招商引资,但是村委会并不拥有招商引资审批权,村委会的审批权只局限于宅基地。乡镇招商引资的权利范围是农村集体土地,市县区则是城市国有土地。他们当时进行招商引资,并且同意在土地上建设房屋、厂房,这种状况在司法实践中,特别在江苏、浙江一带已经有有关的司法判例——不应该随便确认是违章建筑。起因在于地方建筑合法性的审批权就在区政府下面的规划国土部门,招商引资的行为是区政府做出的明文规定或红头文件,对认定建筑合法性有法定职权。既然通过招商引资的行为同意兴建,就不可以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3、1986年《土地管理法》推行之前建造农村土地房屋的状况也不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国内《土地管理法》是在1986年6月25日推行的,1982年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在《土地管理法》推行后废止。假如是本村集体土地组织成员在农村土地上建设房屋,则有申请宅基地、获得宅基地的权利,房屋是在1986年之前建造的,但是对建房的行为首 次进行规定是在1986年推行的《土地管理法》中,所以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可以确定为违章建筑,甚至不可以确定是违法用地或违法占地。
4、土地总体规划调整前,房屋符合当时的用地规划,并且获得了符合当时法律规定的有关证照。
这个定义怎么样确定?某个地方的规划是-2020年,房屋是在之前建造的,并且符合五年土地借助总体规划,这就不可以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主要是在调整农村集体土地的时候,依据的是《土地管理法》七十三条、七十六条、七十七条。符合土地规划怎么样处置?不符合土地规划怎么样处置?符合当时的条件但不符合目前条件的农村土地,也不可以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只能采取没收而不可以采取限期拆除的处置方法。
5、根据《城乡规划法》获得了肯定手续的,可以通过补办手续来解决。
根据国内《城乡规划法》第65、68条有关规定,获得了《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址选择建议书》以及前期土地有关的手续,并且可以通过改证或者补办肯定的手续来获得最 后的《房屋建设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书的,完全可以补办手续,不可以随便拟定为违章建筑,应该给其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的机会。这种状况在实践当中比比皆是。
6、从政府手中直接买断了土地采用权及地上建筑。
有些政府通过招投标、拍卖等方法一次性供应以前乡镇企业(包括一些老旧改的小区)所剩下的土地采用权,但可能出手的时候地上建筑没有相应的手续,这种状况也不可以随便类推为违章建筑。这种状况和无证的状况都是涉及到政府的信任利益问题。这次总工会的《产权保护建议》当中对这个问题也有明确的表述。由于政府当时是令人信任的政府,所以买断土地采用权以及地上建筑,即便没有有关的土地证照和房地产证照,也不可以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7、有些地方有房地产证或者土地证,即有肯定的手续,只是证照不完备,这也不可以认定为违章建筑。
获得了土地采用权证,但是没有房地产证,或者没有建筑工程的有关规划手续,这也不宜认定为违章建筑。这里和前面第1条是有所不同的。第1条是在2008年之前建造并且有完整的有关手续,这里讲的是有肯定的房地产和土地手续。在早期(指1997年1998年左右),有些地方对这些土地、房地产在进行规划和土地借助的时候,可能只办了一个手续就没有再办别的手续了,这种获得了肯定手续,但是证照并不完备的状况,是可以补办延续的。
8、用于农业生产的农村土地承包地,或者借助荒山荒地自由复垦或用于基本农田生产建设的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地是指本村集体土地建设成员,具有完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经过完备的流转手续获得土地生产经营权后,承包集体土地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或者进行荒山荒地复垦,然后又用于基本农田建设或用房建设的状况,这也不可以随便认定为违章建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