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十三届人大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公路条例》将“高速公路不收费清障救 援”纳入了地方性法规。
浙江省人大 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亦秋表示,省人大 法制委员会经研究觉得,高速公路服务应当遵循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准则,不收费清障救 援有助于有效保障高速公路主线安全畅通,成本由企业承担还是由政府承担的问题应当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中事先明确。
将于今年9月1日起实行的这部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对停留在主线上的问题汽车、事故汽车,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者应当准时不收费拖曳、牵引至最近出口外的临时停放处,司乘职员应当予以配合。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者承担拖曳、牵引成本的事情,应当在高速公路特许经营协议中予以明确。
而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高速公路营运管理者不得限定问题汽车、事故汽车当事人到其指定单位维修汽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