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定如下:
轻货、大货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越5年。
微货、19座以下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
20座以上出租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越4年。
带拖挂货车、矿山作业车报废年限为8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越4年。全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越5年。
半挂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越5年。
半挂牵引车报废年限为10年,可以延缓报废,不超越5年.
凡在国内境内注册的民用汽车,属下列状况之一的应当报废:
1.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矿山作业专汽车使用累计行驶30万公里;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车)累计行驶40万公里;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车)、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其他汽车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带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汽车使用及各类出租汽车,其他汽车采用10年;
3.因各种起因造成汽车紧急损毁或技术情况低劣,没办法修复的;
4.车型淘汰,已无配件出处的;
5.汽车经长期采用,耗油量超越国家定型车出厂准则规定值50%的;
6.经维修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辆运行安全技术条件需要的;
7.经维修和调整或使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越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准则的。
除19座以下出租车和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车)外,对达到上述采用年限的客、货汽车,经公安汽车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机动车辆安全排放有关规定严格检验,性能符合规定的,可延缓报废,但延长期不得超越本准则第二条规定年限的一半。所有延长采用年限的汽车,都需按公安部规定增加检验次数,不符合国家有关汽车安全排放规定的应当强制报废。






